高技术产业发展中的伦理考量与治理展望
科学技术并非中立,而是承载着价值,成为伦理的研究对象。二战以来,科技伦理愈发受到世界关注,各科技强国也陆续加强科技伦理治理。时至今日,科技伦理呈现新的态势,尤其是高技术产业发展的科技伦理新特征为科技伦理治理带来新问题。近年来,随着高技术产业发展,我国也提升了对科技伦理治理的重视程度。基于高技术发展中存在的伦理治理特点,应将科技伦理治理的主体从创新主体延伸至产业主体,不仅在科技创新中全流程监管,还应在科技成果的使用中落实伦理原则,实践伦理治理,建立更广义的科技伦理治理体系。
现代科学技术自兴起之初便负载着价值。二战后,科技飞速发展,世界主要科技强国对科技伦理的研究深度与科技伦理治理水平也逐步提升。当代科技与伦理之间的关系演化出新的特色,高技术背景下的科技伦理风险也呈现新的特征。高技术产业发展中的科技伦理治理已不局限于单纯的创新主体的伦理责任,高技术产业发展中的科技伦理治理不仅是创新主体的伦理责任,也是产业发展的应尽之义。使伦理监管覆盖从研究到应用的科学技术全链条。
1. 现代科技伦理的发展历程
科技与伦理之间并非是对立的关系,自科学革命与工业革命以来,科学技术就承载着价值,也自然成为伦理所探讨的对象。这里的价值,既包括了对于善恶的道德判断,也包含了对科学技术发展方向的引导。到现代,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对全人类命运的影响已非常显著且深远,科技伦理已成为不可忽视的重要议题。随着现代科技热点的变换和各类科技伦理事件的时有发生,科技伦理的热点也随时代变化。但科技伦理的价值内核历久弥新,在新的时代仍然贯彻其向善与负责任的价值导向。
1.1 科学技术的价值承载
所谓“伦理”(ethic),通常是指涉及道德价值观的一系列原则,是涉及什么是“好”和“坏”以及道德的责任与义务的准则[1]。从学科来看,理论伦理学从理论上探究什么是善恶,应用伦理学则是探讨实践中如何行善避恶。当对伦理的善恶的理论探讨和对行为的指导拓展至科学技术的探索和应用中,便引出了科技伦理的相关议题。
科学技术的探索和应用并非超脱于人类社会之外,而是与其他社会行为一样承载着价值[2]。现代科学的奠基人之一、英国哲学家弗朗西斯·培根(Francis Bacon)认为应通过获取和整理经验知识而获取力量,引领人们自由发展。他的科学蓝图与社会蓝图密切相关[3]。他认为,人虽然失去了第一世界“伊甸园”,不得不生活在不完美的第二世界,也就是现实世界,但人可以通过知识的不断进步将这个不完美的世界改造成更加美好的第三世界。在另一本著作《新大西洲》[4]中,他设想的理想社会是由“科学院”领导的,利用科学知识提高技术水平、提升生产力,使人民物质和精神生活不断丰富的美好社会。由此可见,自现代科学技术初兴之时,便被寄予追求真理、追求利益、追求社会福祉等价值期待。
随着科学技术对社会发展乃至人类未来的影响持续加深,科技活动早已脱离了单纯的对知识与技艺的追求,而是与社会发展紧密联系,继而负载更深层次的社会价值。例如,在19世纪,西方国家便将其科技的优越性作为证明其民族优越性的论据之一,国家间的科技之争甚至上升为民族情绪之争[5]。近代中国学习与引进西方科技,也带有强烈的富国强兵、民族独立的寄托[6]。这些都是国家、社会的价值在科学技术发展上的具象化体现。
从历史上看,科技一直承载着价值,因而科技活动也必然面对价值判断,使得科技同样成为伦理所探讨的对象。所以,科技的发展自然伴随着伦理考量,而随着科学技术对社会影响力的不断提升,科技的探索与应用中的科技张力也愈发凸显。
1.2 现代科技伦理议题的演进
学界一般认为,二战末期的“曼哈顿计划”是科技伦理议题被广泛讨论的开端[7]。核武器的研发与使用使人们意识到核战阴云对人类共同未来的影响。以一批顶尖物理学家为代表的科学家群体开始关注科技发展中的伦理议题[8]。其代表事件之一便是1947年美国《原子科学家公报》(Bulletin of the Atomic Scientists)杂志创立。该杂志原本是一批担心世界爆发核战争的物理学家们的业务通讯,随着关切世界核战爆发的科学家群体的壮大,他们在该公报的旗下致力于研究人为因素对人类文明生存的威胁,并于1947年在芝加哥大学设立了“末日时钟”,其运行及影响力持续至今。另一个代表事件是1955年哲学家罗素联合11名知名学者共同签署《罗素——爱因斯坦宣言》,呼吁人类将自己从核武器带来的全球性自我灭绝中解救出来[9]。宣言的签字者包括10名诺贝尔奖得主,爱因斯坦也位列其中,他临终前在这一宣言上签署了自己的名字。
此后,关注科技伦理的科学家群体不断扩大,涵盖越来越多领域,议题不断拓展,社会公众也越来越多地参与其中。例如20世纪60年代以《寂静的春天》为代表的各类著作与声音反映了学界和社会公众对科技对环境影响的关注[10]。20世纪70年代“塔斯基吉研究”[11]等科技伦理事件的曝光促使学界和公众探讨医学以及当时已兴起的基因研究的伦理、法律和社会问题[12]。80年代,切尔诺贝利事件、博帕尔毒气泄露等事件以及对臭氧层空洞、气候变化等问题的讨论进一步引起全社会对科技伦理的关注。进入90年代以后,以“多莉羊”为代表的动物克隆技术以及合成生物学、人工智能等技术使科技伦理问题上升至自然哲学和技术哲学等更深层次。不同时期,由于科技的发展及其对社会影响的时代特征发生变化,科技伦理的热点与讨论深度也在不断变化。
尽管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科技发展阶段,科技伦理的热点议题和涉及领域都有所不同,每个时代都有不同的时代主题,但也有不变的人文关怀。科技伦理在其核心价值关切上始终如一。一方面是积极的,期待科技发展引领人类福祉的提升,让世界更加美好;另一方面是消极的,担忧科技不当发展会危害人类的未来。由这两方面的考量引出了科技伦理的两个主要核心价值导向:科技向善发展、负责任发展。
1.3 科技伦理治理的发展
科技伦理议题的热度有着显著的事件与话题导向。同样,各国科技伦理治理的体制机制建设也常由科技伦理事件引发。一般认为,美国是西方国家科技伦理法制建设的先驱。在20世纪50至60年代的威洛布鲁克肝炎研究事件(Willowbrook Hepatitis Study)、犹太慢性病医院事件(Jewish Chronic Disease Hospital)等科技伦理事件曝光,特别是持续四十余年的塔斯基吉梅毒试验(Tuskegee Syphilis Experiment)在1972年曝光后引起美国社会舆论震惊,之后美国开始着力推动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建设[13]。
美国科技伦理法制建设的标志性事件是美国国会1974年通过《国家研究法案》(National Research Act)。之后依照该法案成立了“国家保护生物医学和行为研究人类受试者委员会”。该委员会经调查研究,于1979年发布了《保护研究中的研究对象的伦理原则与指导方针》(Ethical Principles and Guidelines for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Subjects of Research),即著名的《贝尔蒙特报告》(The Belmont Report)[14],提出了三项涉及研究对象的研究伦理原则:对人的尊重、善行、公正。这为美国的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建设奠定了基础,并深刻影响了英、加、澳等国的科技伦理政策制定与立法。经历数十年的发展积累,欧美多国逐步形成了政府、机构、大学、科技组织与企业等科技伦理主体各自承担责任的科技伦理治理体系。例如美国1995年后逐渐形成了国家伦理委员会建制,在科技伦理治理的政策制定与实施方面发挥作用。
2. 当前科技伦理发展趋势
在当代,科技本身的发展和社会的价值理念都有新趋势,这使当前的科技伦理拥有新的时代特征。一方面,科技改变了社会,进而社会组织形式和科技创新模式革新。另一方面,社会价值取向呈现时代风貌,并反映到了对科技伦理的诉求中。因此,当前的科技与伦理之间关系呈现出新的特征。
2.1 科技创新主体范围扩大
从创新主体来看,产学研链条的融合使科技创新群体间的边界愈发模糊,随着包括科学技术的管理、推广、营销、使用的群体成为科技创新主体的一部分,科技创新主体的范围不断扩大[15]。这也使得科技伦理的主体范围不断扩大,科技发展的影响也波及更广泛的人群。这对科技伦理的主体责任界定等科技伦理治理带来新挑战。
2.2 科技伦理与经济社会因素纠缠
从科技发展的时代趋势来看,技术改变了社会组织形式与创新形式,科技的影响渗透至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生活的每个角落,改变了人们生产与生活,科技的伦理张力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转基因、基因编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突飞猛进,并成为引导科技创新与经济繁荣的热点,其背后的伦理冲突不仅是学理上的探讨,还牵涉巨大且复杂的市场利益。例如近期关于人工智能技术驱动的ChatGPT引发的伦理热议,包括伊隆·马斯克(Elon Musk)等人在内参与的“出于伦理风险暂时限制ChatGPT发展”的呼吁,还牵扯人工智能领域复杂激烈的商业竞争背景[16]。这里的伦理张力也并不局限于科技伦理本身,还涉及商业、政治、文化等方面的伦理冲突,科技伦理愈发不再局限于科技创新过程本身。
2.3 当代社会价值观影响科技伦理
从社会价值来看,开放多元的价值观衍生出多样化的价值导向,对科技的价值产生了新的要求。某些国家和地区的“多元化”文化趋势也对科技伦理的价值理念产生了影响。例如,通过对世界工程组织联合会(World Federation of Engineering Organizations,WFEO)的成员组织的伦理规范的对比分析发现,不同国家、民族、文化氛围的工程技术组织的伦理规范文本中,都渗透着具民族与文化色彩的价值导向,比如在非洲工程组织联合会(Federation of African Engineering Organisations,FAEO)的伦理规章[17]中,就强调其遵循的“多样性”原则指的是反对部落主义、种族主义及其延伸的歧视与仇恨;电气与电子工程师协会(Institute of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s Engineers,IEEE)的伦理规章[18]中则在“公平和尊重他人”的原则中着重强调“反对性骚扰与歧视”;在某些国家和国际性的科技组织的伦理规范中还强调了对性少数群体的包容等等。这些多样的价值导向由社会产生,并渗透影响了科技伦理的价值导向。
综上,当前科技伦理在伦理主体、科技背后的社会经济背景、社会的价值导向等方面都愈发复杂。科技伦理张力得到前所未有的体现,尤其是在高技术从创新到应用的各环节,伦理风险更加凸显。
3. 高技术产业发展中的伦理风险与治理现状
在现代,技术一般可分为所谓“常规技术”与“高技术”。常规技术是指已经成熟了的,其原理、方法、工艺标准都已经确定了的技术。而“高技术”一词出现于20世纪末,也称为新兴技术(emerging technology),我国也常统称为“高新技术”,其特征是技术的研究与开发与科学前沿的探索紧密结合,研究与开发投入高,研究与开发人员比重大,产业发展快,对其他产业渗透力强。具有智力水平、创新能力、战略价值等方面的明显优势。在当代,高技术产业一般指的是对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的政治、经济和军事等各方面的进步产生深远的影响,并能形成产业的先进技术群,也就是用当代尖端技术生产高技术产品的产业群[19]。高技术产业呈现出典型的高智力、高收益、高战略、高群落、高渗透、高投资、高竞争、高风险的特点。
高技术产业深刻影响着社会的经济发展、文化繁荣,并成为世界主要国家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因素。另一方面,高技术产业的发展潜藏伦理风险,其自身特性带来了新的科技伦理特点,为科技伦理治理带来新难点。这要求高技术产业发展中的伦理治理不应局限于传统的狭义的科技伦理,而是将高技术产业中的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规范相结合,纳入到更加广义的科技伦理治理整体格局之中。
3.1 高技术产业对社会经济文化的深刻影响
高技术产业极大地促进生产力的解放,推动经济繁荣,提升了信息沟通效率,从而深刻影响社会发展,改变人类的生产生活面貌。以信息技术、生物工程、新材料等高技术驱动的产业为例:
首先,高技术带来生产力的进一步解放[20]。在高技术产业加持下,工业4.0时代以工业互联网生态系统为代表的现代工业转型,通过机器互联、软件及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升生产效率,进一步解放生产力。高新技术产业先进的生产设备和生产方式,促进传统产业在研发、设计、采购、生产、销售和管理等多方面都有所改进,极大地提高劳动生产率,提升工业潜力,挖掘新的运营模式,为传统行业的转型和升级注入了新的生机。
高技术产业也进一步释放经济活力[21]。高技术催生新型商业模式。一方面,生物医药、微电子、新型机械制造等领域不断推出新的高科技产品以及相关服务,打造新的经济增长点。另一方面,处理大数据的能力不断增强,推动经济形态由工业经济向“信息经济-知识经济-智慧经济”形态转化,提高资源优化配置效率,催生出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推动新的商业模式不断出现。这不仅体现在高技术相关的制造业,也体现在服务业中。高技术产业通过提升信息收集分析与资源分配效率,提升集聚规模效益和外部经济效应,对城乡剩余劳动力就业起到了良好推动作用,增加城乡居民收入。
此外,高技术还推动了信息量爆炸,提升信息交流的速度。网络与信息技术使得信息的采集、传播的速度和规模达到空前的水平,实现了全球的信息共享与交互,现代通信和传播技术大大提高了信息传播的速度和广度。在此驱动下出现了新的社会组织形式、文化样貌,进而推动科技的影响力渗透至政治、文化的方方面面,甚至影响某些国家的政治文化格局。
3.2 高技术的伦理风险新特点
高技术引发了社会经济发展和文化繁荣,但相对常规技术的伦理风险而言,由于其自身特性,高技术具有新的伦理风险特点[22]。高技术产业发展中的伦理问题是当前科技伦理的风险的集中体现。这类伦理问题并不局限于某些个别的重大科技伦理事件,而是已出现在人们日常生产生活中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之中。
第一是不确定性。前沿的高技术的技术探索结果难以确定、应用中可能带来的后果难以确定、技术的未来走向难以确定。以互联网技术带来的商业模式创新为例[23],一些科技零售公司在互联网、大数据、算法模型构建等方面具有相当的优势,因而能够构建社交媒体网络、形成新的信息传播渠道,打造物流服务网络,形成平台提供各类服务。然而另一方面,科技引发的后果常常难以预料,甚至远远偏离其设计初衷。例如社交媒体网络中的虚假信息泛滥;大数据与算法模型优化物流服务,却导致物流从业者被极度压榨。科技成果的不确定性常常超出研究者、运营者的预测范围。
第二是隐象性。从基础研究到应用研究,直至应用的整个创新链的长度已经长到对技术的实施过程难以直观把握,问题出现之前很可能没有明显的征兆,也很难获得技术发展的全局认识。简言之,科技发展和作用的内在逻辑愈发隐晦,难以从外部直观认知。科技产生的现象背后的内在逻辑隐蔽难知,具体体现在诸如后端研究的相关人员可能并不知道自己所做的工作最终导向何方,最终会导致怎样的应用结果,产品与服务的消费者也并不知晓其应用背后的科技集成的框架中的推动逻辑,甚至技术的研发本身也存在着难以知晓的隐蔽内在逻辑,例如基因编辑技术对生物种群的长远后果难以得到全面认知,人工智能的自主学习的内在逻辑和过程已超过研究者的理解范畴。这些都从某种程度上实质形成了“技术黑箱”。
第三是系统复杂性。高技术背景下的技术研究发展需要各学科、各行业、不同分工人员的相互配合,在复杂大系统中协同工作,相互直接理解和沟通存在困难,学科领域间的隔阂也进一步加剧。从技术的基础研究到应用研究,再到相关技术的实施应用,这是涉及研究人员、企业管理者、从业者、用户等不同群体的复杂过程,一旦出现问题,难以找到解决的关键环节。
第四是伦理应对的滞后性。技术发展远远超出相应的伦理理论与实践的进度,很多伦理问题难以得到及时反思和讨论,相关监管措施很难及早发现,使得科技伦理监管难以发挥有效作用。
综上来看,这几方面的伦理风险显然并不能仅靠技术的开发者在研究过程中承担责任,而是需要技术从研究到应用的全链条上的主要参与者发挥作用,推动技术应用沿着向善的方向,并为技术应用的后果负责。而鉴于高技术的伦理风险的新特点,高技术产业发展中伦理主体不应局限于产品与服务后端的创新主体,还应囊括包括产品与服务前端的产业主体的伦理责任,形成更加广义上的科技伦理治理体系。
3.3 高技术背景下的科技伦理治理新态势
随着近些年来生命科学、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领域的高技术突飞猛进,在新的时代背景、文化环境下,世界各国针对相关领域的科技伦理治理措施也逐渐铺开。这些科技伦理治理包括但不局限于科技创新领域,还包括科技的推广应用领域。典型代表如生命科学领域,2022年9月14日,白宫举办“国家生物技术和生物制造计划峰会”,美国政府中负责安全、经济和科技的高级官员均参加了会议。之后,依照2022年财年《2022财年国防授权法案》(National Defense Authorization Act for Fiscal Year 2022),美国参议院成立国家安全新兴生物技术委员会,在美国国务院设立“关键和新兴技术”特使办公室,正式将“现代生物技术将对国家安全产生全方位的影响”列为美国政府的共识。在一系列政策推动下,逐步加强对各生物医药企业的支持力度,并支持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简化研发与评价中的技术要求、建立生物类似药注册专利链接制度、设立专门的生物类似药审评途径等[24]。再例如近年来热度不断上升的人工智能领域,2021年1月1日,美国颁布《2020年国家人工智能倡议法案》(National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Initiative Act of 2020,NAIIA),其中就专门提到人工智能的可信赖性,并成立了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NSTC)人工智能特别委员会推进人工智能相关的标准、指南与技术的研究。在该法案推动下,美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Nation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uncil,NSTC)、国防部等部门也相继推出人工智能战略与伦理监管政策。不仅是政府通过与私营部门间联系来制定政策,在部分尖端领域,包括企业在内的私营部门也充分发挥了其伦理主题作用。例如在OpenAI GPT风靡之时,美国技术伦理组织“人工智能和数字政策中心”(Center for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Digital Policy)就广泛联系政商学界人士发出倡议,要求监管甚至暂停相关人工智能技术的上市。
近年来我国高技术产业蓬勃发展,我国高度重视科技伦理,并进一步加强了科技伦理治理举措。2019年,我国建立了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2022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25](以下简称《意见》)。这是我国首部国家层面的科技伦理治理指导文件。这一系列举措代表我国科技伦理治理迈入新的台阶,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建设迈入正途。
《意见》明确了伦理先行、依法依规、敏捷治理、立足国情、开放合作的治理要求,确立了增进人类福祉、尊重生命权利、公平公正、控制风险、公开透明的基本原则。针对健全科技伦理治理体制,《意见》对政府、包括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在内的创新主体、科技类社团、科技工作者个人的伦理责任进行了明确划分。其中,针对创新主体,要求加强科技伦理日常管理,主动研判、及时化解本单位科技活动中存在的伦理风险,并设立伦理审查机构。着力推动监管关口前移,使伦理监管覆盖科技创新全流程。
然而正如前文所述,高技术产业中的科技伦理风险不仅是科技创新和应用中的伦理风险。鉴于高技术背景下科技伦理不确定性、隐象形、系统复杂性、伦理应对滞后性等特点,企业中的创新主体不能也不应完全承担伦理责任,还需要企业作为开展商业活动和推动产业发展的产业主体履行其产业伦理责任。在我国高技术产业的科技伦理治理中,一方面,针对政府机构、创新主体、科技社团、科技人员的科技伦理监管审查机制逐步完善,伦理监管逐步覆盖科技创新全流程。重视创新主体(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实验室等)为主的科技创新中的伦理风险管控,使得技术创新所带来的伦理风险在实验室阶段可能会被审查。另一方面,高技术背景下的科技伦理主体并不局限于科技创新主体,科技伦理监管也不应局限于创新阶段;科技的应用阶段也存在伦理治理问题。在当前框架下,高技术产业应充分承担伦理主体责任,在技术应用阶段起到风险防范和管控等作用。
随着我国高技术产业的繁荣发展,高技术产业中科技伦理的责任主体从创新主体扩散到产业主体的趋势愈发明显。近年来,我国部分高技术企业已意识到作为科技伦理主体的责任担当,并积极参与科技伦理治理。例如腾讯近几年出版了《科技向善白皮书2021——共生:科技与社会驱动的数字化未来》[26],先后发布了《智能时代的技术伦理观——重塑数字社会的信任》[27]《科技向善数实共创监管科技白皮书》[28]等多部报告,阐述其科技伦理治理愿景。在市场化驱动下,我国医学、生命科学、互联网、人工智能等领域的高技术企业在科技伦理治理中角色愈发凸显,承担更多的伦理主体责任。政府、高校科研机构、科技社团、企业多方承担责任,形成整体性全贯通的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已成为高技术背景下科技治理的显著趋势。
4. 面向未来的高技术产业伦理治理图景
针对当代科技伦理发展的总体趋势以及高技术产业发展中伦理风险特征,面向未来的高技术产业伦理治理应保持科技伦理治理的总体原则的同时加强对于高技术的针对性。总体上需要坚持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的原则,采取整体主义和制度约束的框架。所谓预防为主,即充分预见高新技术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面向未来作前瞻性部署。以人为本,即坚持伦理的根本导向,充分保障人的安全、健康和全面发展,避免狭隘的功利主义。在此基础上,从人类利益和生态环境的整体出发,通盘考量技术的探索与应用全链条中的伦理责任,主要依靠制度建设和落实,以实现高新技术的伦理规约,以推动高技术发展遵循向善、负责任的价值导向,防止出现不可逆的严重后果。
具体到高技术的产业化、市场化推广过程中,相关机构、组织和企业同样担负着科技伦理责任。面向未来的高技术产业伦理治理需要企业既作为创新主体,也作为产业主体,将科技伦理责任包含在高技术企业的企业责任中。这需要高技术产业内外共同作用,以达成高技术产业伦理治理中制度、规范、道德的三方共治:
从高技术产业内部管理层面着手,一方面,凝聚行业共识,形成高技术产业中的伦理行为规范,共同倡导向善、负责任的科技伦理价值理念,推动全行业形成向善的价值导向和负责任的行为风尚。另一方面,高技术产业的责任人要有伦理意识和责任担当。应在高技术应用于产业发展和产品开发之中加强伦理意识,践行负责任发展、向善发展的价值理念。
高技术产业的外围则要从多维度发力。一是完善制度建设,加强监管机制,尤其是完善法制建设,构建各部门协调沟通的科技伦理治理行政路径。二是推动科技界与高技术产业界自律,共同担负伦理主体责任,完善高技术产业中的伦理治理落地途径,以真正落实和增强伦理原则的执行力,推动形成科技成果从研发到应用全链条的科技伦理治理体系。三是加强教育培训,在高校理工科中设置科技伦理课程,在科技工作者入职培训中加强伦理内容的培训,对高技术产业的相关管理者提供伦理培训和咨询,使伦理观念入脑入心。四是厚植社会科学文化,鉴于科技创新与应用已成为全社会参与的领域,应面向社会普及科技伦理知识,引导公众理性关注并参与科技伦理治理。五是回应社会的价值期待,在科技伦理的价值导向中充分体现符合时代精神的先进价值观,进一步增强社会认同和支持。
免责声明:本文转自创新研究,原作者葛海涛。文章内容系原作者个人观点,本公众号编译/转载仅为分享、传达不同观点,如有任何异议,欢迎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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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丨创新研究
作者丨葛海涛
研究所简介
国际技术经济研究所(IITE)成立于1985年11月,是隶属于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非营利性研究机构,主要职能是研究我国经济、科技社会发展中的重大政策性、战略性、前瞻性问题,跟踪和分析世界科技、经济发展态势,为中央和有关部委提供决策咨询服务。“全球技术地图”为国际技术经济研究所官方微信账号,致力于向公众传递前沿技术资讯和科技创新洞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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